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2号
)省局已转发各市(辽国税转
〔2001〕104号),为加强管理,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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