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
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皖地税〔200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现将我市
残疾人等
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
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
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
个人所得税。一级
残疾人员减免
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
残疾人员减免
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
残疾人员减免
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
残疾人员减免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