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汕地税发〔2011〕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管理,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账务不健全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门前开票的纳税人,采取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1日起,各行业纳税人按以下制定的征收率执行征收。
一、旅游业、饮食业、旅店业按营业收入的2%;
二、娱乐业、健康业按营业收入的2%;
三、文化体育业按营业收入的1%;
四、建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五、个人销售新建房按营业收入的3%,个人销售二手房按营业收入的1%不变;
六、交通运输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七、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门前开具发票按开票收入额的5%。对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设定征收率,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八、其他服务业按营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