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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的规定,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营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