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附件:
声明
出租(转租)人姓名:
出租(转租)人证件名称:
出租(转租)人证件号码:
出租(转租)房屋地址: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出租(转租)房屋(坐落地址:
),已知悉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并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但不能提供有效、准确的费用凭证。
以上声明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明确知道税务机关今后如有证据证明本次出租(转租)房屋声明内容虚假的,税务机关有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权力。
出租(转租)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声明》由纳税人办理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征收机关。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1999〕234号
)规定:“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1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后,再按税法规定减除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比例税率计征。”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纳税人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有效、准确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