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切实减轻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规范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管理,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4年第5号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2011年第1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2.《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解读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双定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双定办法”对小型微利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下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按应税所得率计征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所得率计征,即通过所得率先核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减去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解决目前我省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体现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
“新双定办法”施行后,“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所得率计征,不仅可以解决流转税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还可以解决虽然达到或超过流转税起征点但所得额小的“双定户”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凡是经营额≤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或者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双定户”都无需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不管其经营额是在流转税起征点之下还是之上),可以保证税负公平,能有效减轻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包括流转税不达起征点“双定户”的税收负担。并且,由于我市一直以来对“双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按照固定带征率的方式(我省多数地方的地税部门的做法),这将累进税率变成了比例税率,会导致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双定办法”,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有必要对我市“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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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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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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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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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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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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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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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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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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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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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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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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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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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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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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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美发、美容、按摩、沐浴、沐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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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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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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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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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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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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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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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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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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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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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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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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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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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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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2.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三、执行时间
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公告”施行后,《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2011年第1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案例计算参考
如A双定户(缴纳营业税),经营服务业,所得率为10%。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50000元。
1.合理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
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原则上适用“新双定办法”规定的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其经营额。核定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A双定户核定的月经营额
=50000/(1-10%)=55555元
2.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下称“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A双定户的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
=55555×10%-42000/12=2055元
3.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A双定户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2055×12×10%-750)/12=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