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2-7                                  穗地税函〔200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价[2007]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做好宣传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优惠对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我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期限为本文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享受本通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项(详见附件1)。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6项(详见附件2)。

(三)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附表。具体有: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费、房屋所有权证费、房屋他项权证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特种印刷品准印证费、爆炸物品证书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证书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驯养繁殖许可证费、林木采伐许可证费、林木运输证费、酒类专卖许可证费、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烟草专卖许可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贷款证工本费、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

(四)收费主体已不存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列入附表。具体有: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费、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口头咨询、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书面档案查询等。

三、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在有关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优惠项目。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认真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有关减免收费具体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

1.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2.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原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土房管部门

(1)企业登记

80元

(2)个人登记

50元

2

治安联防费(个体工商户)

户·月

5

公安部门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4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辆次

100

5

非机动车牌证费

(1) 人力三轮车

(2) 自行车

辆辆

30

15

6

手工制品证书费

10

外经贸部门

7

卫生许可证费

10

卫生部门

8

卫生监测费

按粤价函[2001]264号执行

9

卫生质量检验费

10

预防性体检费

11

预防接种劳务费

12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10

林业部门

13

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10

14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5

农业部门

15

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5

16

河道采沙管理费

立方米

1

水利部门

17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       开业登记费

(2)       变更登记费

(3)       补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4)       营业执照副本费

户 户·次次

20

10

10

3

工商部门

18

集贸市场管理费

按粤价费(1)字[1993]112 号、粤府办[1992]67号执行

工商部门

19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按粤价费(1)字[1993]112 号、粤价[1999]306号执行

工商部门

20

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费

人/月

20

人事、组织部门


21

职业资格证书费

4

劳动保障部门

22

职业技能鉴定费

按粤价函[1998]132号、粤财综[2001]17号执行

23

劳动年审证照费

50

24

税务登记证费

15

税务部门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1)       登记

(2)       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100

40

26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5

统计部门


附件2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优惠标准

执收机构

1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向个人求职者收取部分)

按穗价[2005]45号执行

免收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2

劳动事务代理费

3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向个人求职者收取部分)

按穗价[2005]88号执行

免收

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

4

人事代理服务费

5

职业技能培训费

按粤价函[1998]132号执行

免收

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

6

房地产咨询费

口头咨询由双方协商;书面咨询300-1000元/份

口头咨询由双方协商;书面咨询300元/份

房地产中介机构

7

房屋租赁代理费

半月至一月

成交租金

半月成交

租金

8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5%

9

代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工商信息中介服务费

按穗价函[2002]154号、穗价[2002]15号执行

有最低收费额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工商事务

代理机构

10

专利代理服务费

按粤价费(2)字[1994]247号执行

有最低收费额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专利代理

机构

11

代理税务登记

业务收费

代办开业登记、变更、换证每户不超过300元;遗失、补发每户不超过150元;验证、注销每户不超过100元

有最低收费额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税务代理

中介机构

12

代办出口退税和多征税款退还业务服务费

按退还税额的3‰收取

13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按穗价函[1997]75号执行

14

代办申领代码

证书服务费

代办新开或变更或遗失补发业务每户最高不超过120元;验证或注销业务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元

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

15

律师服务费

按穗价[2005]169号执行

有最低收费额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律师事务所

16

公证服务费

按粤财综[2002]9号、粤价[2000]150号、穗价[2000]171号执行

有最低收费额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公证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