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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0〕86号 2010-05-26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地(市、县)项目部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将另行下文明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