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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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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不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报送一次,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如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送种类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除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外,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于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实行按季报送的方式,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月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除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外,其他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报送方式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后,不需再报送纸质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暂不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报的纸质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电子数据的报文格式可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行下载。

(四)纳税人可按该报文格式自行生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电子数据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软件生成电子数据文件,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提交该电子数据(具体方式请留意网上办税大厅的操作指引),或交由主管税务机关读入。

(五)除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外,对其他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资料,实行纸质报送的方式,暂不实行电子数据采集。

五、其他说明

(一)纳税人应确保报送的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实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我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订了本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做如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