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定期定额户核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定期定额户核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2016年12月16日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期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36”,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核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保护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
个体经济发展,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协同一致。
二、协同开展核定管理基本内容
(一)共同确认管理方式
对新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方式,原则上以国税为主。即国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地税也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国税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地税也采用相应管理方式。国税部门管理方式确定后,地税部门认为采取另一种方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可以由县级地税部门汇总分局意见,统一向同级国税部门提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管理方式。
对存量
个体工商户,国税、地税部门应密切沟通协作、加强数据比对,逐步达到双方管理方式的统一。
(二)协同开展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实施。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采集定额项目数据,对经营、所得情况联合进行典型调查。通过典型调查统一标准,用于指导核定定额,防止定额核定畸高畸低。各地可根据情况,由国税、地税联合制订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开展定额核定
对新登记的定期定额户,国税部门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核定定额,以国地税共同名义进行定额公示、公布定额等系列工作。地税部门应参照国税部门核定定额核定地方税费。地税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国税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定额,确保国税、地税定额的一致性。
对存量定期定额户,国税、地税双方应对核定信息差异进行全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