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地税发〔201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凤台县局、各管理分局、山南征收管理处: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淮府办[2014]12号)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先税后证问题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交易各方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
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持以下资料到股权发生变更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1、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2、
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3、《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件1);
4、中介机构出具的股权交易时点公司净资产审核报告;
5、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6、诚信纳税承诺书(附件3);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若
股权转让行为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
公告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分不同情形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的财务报表。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低价转让股价的相关文件、批复。
3、股权交易双方亲属关系、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公正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征收税款,交易各方持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淮南市地方地税局个人
股权转让完税(不征税)证明》(附件2),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二、关于税款预征问题
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份)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