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青岛市地税局2002年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方便个体双定户纳税,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拓宽纳税申报渠道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银行紧密配合,选择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在面上推广;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条件具备后,能够迅速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3、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书
二○○二年2月7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双定业户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委托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代征划转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
第四条 凡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均应纳入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
第五条 市地税局委托有关银行为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给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在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所属网点设立账户;
(二)申报缴税期前,在指定的账户上存足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三)同意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从其账户上代征代缴税款。
第七条 业户应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认定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为代征代缴税款银行,确认银行当期代征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银行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八条 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账户上代征代缴税款。
第九条 每个征收期前,市地税局向委托代征银行传输当月个体双定业户的有关定税信息,包括:业户名称、纳税申报码、指定开户银行账号、税款所属期、税种、应纳税额、所属区(市)地税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代码等内容。
第十条 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银行要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体业户定税信息,对存足税款的业户直接从其账户中代征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业户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代征代缴税款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在收到税务机关传输的纳税户定税信息后,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存款催办。
第十三条 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必须在代征代缴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划解入库。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完毕的同时,要按区、市、乡镇以及款、项等栏目将已代征税款区分开,并于当日将代征税款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同时,银行根据代征税款信息必须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将全部已代征代缴税款当日解缴国库。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联网银行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库。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要于征期前持《票款结报手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视同现金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严密各项领发手续,征期结束后5日内办理结报手续,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第十五条 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完毕后,集中统一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于每月15日前分别传递给业户所开户的银行网点,由业户到银行网点领取。
第十六条 每个法定征收期结束次日,银行要将全部已代征代缴税款信息和未代征(因存款不足)税款业户清单信息,传输给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落实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个征收期前,将核定税款发生变动的业户应纳税信息及时调整,以备市局向银行传递。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地税局和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流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各区(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征管 申报 办法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月日印发
印4份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 字( )第 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每个征收期内为甲方代征个体双定业户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
(一)按规定向乙方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副本,明确乙方代征权利;
(二)负责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乙方代征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解答和培训;
(三)负责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应纳税信息,保证每个征收期前向乙方传输个体双定业户有关定税信息,作为乙方代征依据。负责向乙方发放《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及征税专用章并监督正确使用;
(四)负责处理申报征收期内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未能扣缴税款业户的征收、处罚事项;
(五)负责将无理取闹、干扰、阻扰正常代征业务的不法纳税人移交公安机关;
(六)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七)甲方有根据乙方的计算机软硬件功能和合作情况以及税收政策变化重新修改、终止代征协议的权利,同时负有及时通知乙方修改或终止协议义务。
二、乙方
(一)乙方所辖网点负责对甲方管辖的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双定业户办理开户、存款等业务;
(二)将各营业网点机构设置情况报甲方备案,发生变化及时联系变更;
(三)负责税银微机软件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以及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微机软件程序及内容;
(四)乙方在收到税务机关传输的纳税户定税信息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甲方进行存款催办;
(五)乙方于征期前持《票款结报手册》到甲方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视同现金严格进行管理,严格各项领发手续,征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结报,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严格按地税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料,对存足税款的纳税人直接从其账户中代征代缴税款,不得更改信息,改变代征对象或税额,按规定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负责及时向业户发放;
(六)申报征收期内,乙方按区、市、乡镇以及款、项等区分扣缴税款信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全部已代征代缴税款当日解缴国库。
(七)乙方享有对税务机关核定税款进行解缴入库的权利;
(八)每个法定征收期结束次日,必须将全部已代征代缴税款信息和未代征(因存款不足)税款业户清单信息,通过网络集中传输给甲方,并对甲方提出的异议进行校验;
(九)若业户扣税账号变更、注销时,乙方须根据甲方开具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办理。注销账号时应检查业户账户上有无保留税款以及是否符合其他银行注销账户要求后,进行账户的销户处理;
(十)发现税收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十一)乙方在计算机配置、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服务规范等方面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