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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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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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10月13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2 |
2016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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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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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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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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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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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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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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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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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关于电力企业定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0月28日 |
惠国税发〔1994〕11号 |
2 |
关于电力企业定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1994年10月28日 |
惠国税发〔1994〕13号 |
3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5月11日 |
惠国税发〔1995〕79号 |
4 |
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通知 |
1995年6月14日 |
惠国税发〔1995〕109号 |
5 |
印发《市国税局关于被盗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1995年10月21日 |
惠国税发〔1995〕203号 |
6 |
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补充通知 |
1996年10月10日 |
惠国税发〔1996〕180号 |
7 |
转发《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0月7日 |
惠国税发〔1999〕256号 |
8 |
关于印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品销售环节使用剪开式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
2000年9月1日 |
惠国税发〔2000〕282号 |
9 |
关于推行征管软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 |
2000年10月31日 |
惠国税办发〔2000〕365号 |
10 |
关于做好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月24日 |
惠国税发〔2002〕017号 |
11 |
关于加强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管理的补充意见 |
2004年5月31日 |
惠国税函〔2004〕56号 |
12 |
转发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 |
2006年8月2日 |
惠国税函〔2006〕100号 |
13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操作规程(试行) |
2013年12月3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14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网上验旧的公告 |
2014年3月4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号 |
15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遍发票的标准的公告 |
2015年6月5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16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6年3月29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17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
2016年7月18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18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身份识别管理的公告 |
2016年10月2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19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
2016年11月18日 |
惠国税函〔2016〕291号 |
20 |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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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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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明确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9月16日 |
惠地税发〔2003〕192号 |
23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查帐征收业户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4年2月24日 |
惠地税发〔2004〕36号 |
24 |
关于调整定额发票抽奖活动奖金来源和兑奖方式的通知 |
2004年2月26日 |
惠地税办发〔2004〕5号 |
25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查帐征收业户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4年3月4日 |
惠地税发〔2004〕54号 |
26 |
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发票抽奖活动办法的通知 |
2004年5月17日 |
惠地税发〔2004〕107号 |
27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3号 |
28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6号 |
29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税系统发票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4号 |
30 |
关于调整地方税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
2005年8月8日 |
惠地税发〔2005〕168号 |
3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19日 |
惠地税发〔2007〕8号 |
32 |
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1月16日 |
惠地税发〔2007〕153号 |
33 |
2011年11月30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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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2年11月13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35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2月12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36 |
2016年2月23日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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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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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4年3月21日 |
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本着“便民、服务、优化”原则,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从原来在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下放到已经开设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国家税务局,并实现车辆购置税(含汽车、摩托车,下同)同城通办; |
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本着“便民、服务、优化”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从原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下放到已经开设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并实现车辆购置税(含汽车、摩托车,下同)同城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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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后,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单位有: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惠东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龙门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惠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本次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后,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单位有: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有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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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9月1日 |
参照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文件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在征得各地意见后,市国税局确定为:“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使用量大于25份(含25份)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发放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参照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文件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在征得各地意见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确定为:“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使用量大于25份(含25份)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发放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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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年8月3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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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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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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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更新后的《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税局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全市各级国税局要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局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全市各级税务局要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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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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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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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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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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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21 |
整行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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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8月14日 |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等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文书、纳税人证照等委托邮政送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等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文书、纳税人证照、发票等委托邮政送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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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作的税务文书向管辖的纳税人(也称“受达人”)送达,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纳税人,邮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担。 |
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作的税务文书向管辖的纳税人(也称“受达人”)送达,委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纳税人,邮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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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除邮寄送达方式外,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除邮寄送达方式外,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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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依法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需自行领取的文书、证照等,以自愿为原则可选择委托邮政邮寄送达领取,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
二、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需自行领取的文书、证照、发票等,以自愿为原则可选择委托邮政邮寄送达领取,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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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送达有关事项:(一)税务文书、证照等邮寄送达,统一使用印有“惠州国税专函”字样的信封(详见附件一); |
三、邮寄送达有关事项:(一)税务文书、证照等邮寄送达,统一使用印有“税务专递”字样的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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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名单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或拔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
四、纳税人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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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惠州国税专函封面 |
删除该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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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惠州市国税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咨询电话 |
删除该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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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费的公告 |
2017年10月31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办税时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74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费工作。 |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拓宽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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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发票是指惠州市国税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委托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办理国税征管范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委托代征税费是指惠州市国税机关、惠州市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委托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征由其受托代开普通发票产生应征税费的税收行为。委托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税费以下合称“双代业务”。 |
委托代开发票是指惠州市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委托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办理征管范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委托代征税费是指惠州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委托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征由其受托代开普通发票产生应征税费的税收行为。委托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税费以下合称“双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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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为增值税;委托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代开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税价;委托代征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惠州市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是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征税标准以委托代征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惠州市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为增值税;委托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代开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税价;委托代征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惠州市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是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征税标准以委托代征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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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年3月10日 |
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
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区)税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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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年3月24日 |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馈。 |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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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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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
第三条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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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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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征收方式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月营业额或费用支出为基数,再按月核定印花税。 |
第五条……对征收方式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月营业额或费用支出为基数,再按月核定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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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 |
第六条印花税核定比例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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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变更。 |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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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可从同类应税凭证当期缴纳的印花税中抵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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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见附表二),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纳税期限。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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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前自行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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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
第十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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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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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购销合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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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3中所列文件在县(区)以下(含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