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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发文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第四大点“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第四大点“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第四大点“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我市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及处罚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查问题

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需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取证后,可由区(县)级市国税局负责人指定1名除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对调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

二、关于印章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因此,各单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加盖区(县)级市国税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