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4年第5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序号 |
行 业 |
所得率 (%) |
|
1 |
制造业 |
7 |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
3 |
服务业 |
14 |
|
其中:(1)饮食服务业 |
10.5 |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17.5 |
||
4 |
娱乐业 |
28 |
|
5 |
建筑业 |
10.5 |
|
6 |
交通运输业 |
10.5 |
|
7 |
其他 |
14 |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