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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蚌政秘[2014]39号

 

五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五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五政呈〔2013〕43号)收悉。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等土地:分洪闸→怀洪新河→漴河→码头街(两侧)→淮河→分洪闸以内的土地(即老城区环堤以内土地)、漴东新区。

(二)二等土地: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

(三)三等土地:夹河滩土地。

(四)四等土地:朱顶、小溪、头铺、新集、大新、浍南、东刘集、小圩、申集、双忠庙、武桥11个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小城镇、中心镇规划区;五河县淮河大桥南至小溪镇104路沿线大巩山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适用税额

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