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序号 |
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
部门:省教育厅(废止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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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 |
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 |
部门:省民政厅(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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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 |
部门:省财政厅(废止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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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冀政函〔2008〕91号) |
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13〕56号) |
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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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 |
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9号) |
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废止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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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
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 |
1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办字〔2009〕75号) |
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废止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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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执法责任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5号) |
1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办字〔2013〕100号) |
部门:省商务厅(废止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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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 |
1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2〕63号) |
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废止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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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 |
1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58号) |
1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43号) |
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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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70号) |
部门:省国资委(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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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决定(冀政函〔2001〕96号) |
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废止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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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 |
2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冀政发〔2016〕33号) |
2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212号) |
部门:省机关事务局(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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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局河北省省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0号) |
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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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8号) |
部门:省供销社(废止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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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盐业流通体系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办字〔1998〕14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序号 |
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
部门:省教育厅(失效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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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69号) |
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6号) |
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 |
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失效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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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尾矿库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冀政〔2013〕37号) |
部门:省司法厅(失效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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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7号) |
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 |
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 |
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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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8〕10号) |
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失效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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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113号) |
1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54号) |
1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 |
1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
1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13〕41号) |
1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 |
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失效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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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9〕12号) |
部门:省水利厅(失效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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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 |
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失效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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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 |
18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 |
1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 |
2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12〕157号) |
21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6号) |
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失效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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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
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3〕37号)
1.删除第七条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内容。
2.将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五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3.将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质监”删除。
5.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6.将第三十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办字〔2014〕24号)
1.将第二条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2.将第三条中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应急管理”,并将“安全监管”删除。
3.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4.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5.将第三条、第四条中“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6.将第四条(二)部门职责2.公安部门中“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整到(二)部门职责7.并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54号)
1.将责任部门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为“省药品监管局”,全文共22处。
2.将责任部门中“省卫生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全文共23处。
3.将责任部门中“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全文共3处。
4.将责任部门中“省工商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全文共2处。
5.将责任部门中“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合并修改为“省医疗保障局”,全文共11处。
6.将责任部门中“河北保监局”修改为“河北银保监局”,全文共1处。
7.将文中“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全文共1处。
8.将文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管部门”,全文共2处。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7号)
1.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高危体育项目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积极联合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将第十七条(一)中“消防、治安等方面”修改为“治安方面”;将(二)中“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将(三)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四)中“安全监管部门”修改“应急管理部门”。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1.将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中“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删除。
2.将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二)中“强降雨”修改为“暴雨”,将“冰冻”修改为“冰雹”。
3.将文中“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将“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将“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4.将六、保障措施(二)加大资金投入中“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删除。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3号)
1.将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修改为“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将“日常管理机构”修改为“指挥部办公室”。
2.将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中“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删除。
3.将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五)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中“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2017〕—44)
将第十一条中“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办字〔2010〕152号)
1.将主送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将第一段中“进一步提高农业气象服务水平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修改为“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我省气象”修改为“推进我省现代气象”。
3.将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农村改革发展”修改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将(二)基本原则中“公共气象服务城乡均等化”修改为“气象现代化”;将(三)目标任务“建立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满足农村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建成功能完善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修改为“逐步完善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满足农村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发展适应农村特点的预警信息手段,完善乡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4.将二、重点工作(二)“积极开展农业气象服务”修改为“积极开展智慧农业气象服务”,“面向大型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修改为“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四)“健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修改为“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预警广播等媒介,建立健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修改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预警广播等媒介,建立健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推动和实施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提升工程”;将(六)强化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气象保障中“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修改为“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5.将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切实把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修改为“切实把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
1.将三、基金收缴7.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中“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工商行政管理、审计、控办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
2.将六、基金管理1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3.将七、医疗服务管理16.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统一的实施标准和办法”修改为“省医疗保障局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统一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4.将七、医疗服务管理17.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修改为“省医疗保障局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
5.将七、医疗服务管理18.中“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商务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6.将七、医疗服务管理19.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7.将九、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26.中“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修改为“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核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将“有关医疗补助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为“有关医疗补助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8.将十、加强组织领导27.中“省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会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召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等主管领导参加,具体负责对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综合和协调。各统筹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修改为“省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会同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召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总工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负责对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综合和协调。各统筹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9.将十、加强组织领导29.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计划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国务院已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搞好这项改革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国务院已明确,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搞好这项改革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
10.将十、加强组织领导30.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培训”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培训”。
十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1.将一、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修改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将三、中“驻石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为“驻石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
1.将文中所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
2.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
1.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医疗保障救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医疗保障救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疗保障局”。
2.将四、保障措施(二)落实部门责任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将四、保障措施(四)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十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1.将六、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为“省医疗保障局”。
2.将六、基金管理和监督(二)基金监督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