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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沧政字〔2015〕30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沧政字〔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冀政发〔2015〕15号),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推进我市“创新之城”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按照市场化原则,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厂、创业社区、高校双创基地等新型创业载体。到2017年,各县(市、区)、高校至少建设1个众创空间,全市众创空间达到40个。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不同服务类型的众创空间。支持京津众创空间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我市与京津合作共建,引进国内外品牌服务。支持在沧高校院所与所在县市区利用楼宇联合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众创空间。制定众创空间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
   综合运用购买服务、后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创业孵化载体基础设施建设向科技服务主体培育转变。大力推动专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鼓励新兴产业领军企业通过“平台+创投+市场”的孵化模式,培育和孵化具有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政府部门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要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认真落实“三证合一”、“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四、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
  支持高校院所开设创新创业课堂,加强创业培训,建设一批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在校大学生扩大“青年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范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凡到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

五、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