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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1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随着全省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改制企业的涉税问题,特别是欠税清理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的问题给国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改制企业只实施一般性的日常税收管理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各地要把加强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放到重要位置,及时落实和处理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改制中和改制后的有关涉税事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协调一致,避免工作上的脱节。要对改制企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及时针对改制企业税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改变对改制企业在税收管理和执行政策中的滞后局面,把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落到实处。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对涉税问题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加大清欠力度,及早制定清欠计划,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和减少税款流失;二是查实企业有无偷漏税问题;三是对拟改制企业一般不再审批、办理税款缓缴手续。
(二)对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对欠税数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的企业,要列出清欠计划,按计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