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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汇总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汇总申报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200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为加强税收申报管理,堵塞管征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现就流转税汇总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厦门市的企业或外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申报。
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经企业(即总机构)申请,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汇总申报的条件。
汇总申报是指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汇总并统一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请汇总申报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总机构属厦门市辖区内的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管理;
3、企业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即分支机构不对外单独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增值税进、销项;
4、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厦门市辖区内并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5、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批准前已向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和进行发票清理。
四、下列企业不得办理汇总申报:
1、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本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对外实行独立核算的;
3、本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由个人承包或实行租赁经营的;
4、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批准前未向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或进行发票清理的。
五、汇总申报的申办。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即总机构)填写《企业汇总申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