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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09 陕地税发〔200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58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一、对外籍人员建立台帐、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西部大开发”成效逐步显现和我省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来我省任职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实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功能。对外籍人员按企业建立台帐,是指基层地税机关对于本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组织机构,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收入金额及来源、任职时间等税源信息,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一人一档”管理,是指在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帐的基础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的外籍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收入金额及来源、适用税收政策、申报纳税情况等税源信息,对每一个外籍人员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信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对于强化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市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外籍人员的建档工作。

二、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的范围及内容

(一)管理范围

建立外籍人员台帐的范围为因雇佣、聘用、履约等有外籍人员任职或提供劳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1、因雇佣、聘用、履约等有外籍人员任职或提供劳务的中国境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因雇佣、聘用、履约等有外籍人员任职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

3、有外籍人员任职或提供劳务的其他组织机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任职或提供劳务的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一)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帐应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建立,并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等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具体内容为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含主要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管理范围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为按企业建立管理台帐中登记在册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3、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自2006年起,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适用税收政策认定表及变更资料;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4、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四、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的采集

(一)外籍人员台帐的采集

按企业建立管理台帐的信息及变更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负责采集、统计、更新。基本情况见《中国境内组织机构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及各类附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自行确定需要填报的其他内容及附件、报送时间、更新时间和具体要求。

(二)外籍人员基本情况采集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负责采集。基本情况包括《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登记表》)规定的内容及各类附件。

1、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2、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4)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4、雇佣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扣缴义务人还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境内机构和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