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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4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 规定,2016年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我省是橡胶,胡椒、槟榔、椰子、热带水果等农产品的主要产地,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加强我省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还应按规定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经销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收购和仓储农产品的地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方可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经营过程中,收购和仓储地点如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1、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企业从流通环节或从国营、集体农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严禁经销农产品的企业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应按规定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办理。
2、严格控制审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本和数量。各市县局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和规模,审批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本和数量。企业申请领购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农产
品收购发票,必须经过市县局领导审批。
3、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凡不按规定填开的收购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对申请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核。
1、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审核。对企业申请抵扣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收购价格与当期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其他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