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深圳市范围内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1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前,……也暂不予办理迁移手续。”、第二项、第三项第1目“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审核,……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应按规定给予抵扣。”、第三项第2目、第三项第4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有关代码的使用问题,详见附件。”的上述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鉴于部分特区外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不方便,以及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时有些税收政策界定不清等问题,结合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和我局《
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深国税发[1998]121号
)和《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2000]08号)文的规定,并经过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涉外登记科的业务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各行政事业单位办事效率的精神,市局决定拓展税务登记分局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涉外登记科的业务范围,即涉外登记科可以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事宜,不再局限于特区内范围内。
税务登记分局(含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涉外登记科)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