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政字〔2018〕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双创双服”活动开展,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2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1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6日
附件3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1.将“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中的“(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修改为“(一)加快棚户区改造。”
2.将“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中的“(二)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内容删除。
3.将“七、认真组织实施”中“(三)完善督导机制”中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修改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通报、季督导、年底考核验收及表扬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等重要环节进行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
1.将“四、壮大中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三)促进中药新药、名优中成药研发及产品化”中的“对省内中药企业生产的中药新药和名优中成药,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招标采购和定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修改为“对中药新药和名优中成药,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将“五、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中的“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认真测算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的库存、调剂、煎煮等各环节产生的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修改为“根据临床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收费项目,逐步理顺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诊疗技术的劳务价值。按照医院级别、医务人员职称等,合理确定中医辨证论治价格,并向名老中医倾斜。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依据中药饮片的库存、调剂、煎煮等各环节成本,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
3.将“五、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中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要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我省生产的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修改为“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符合规定的名优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将符合相关规定,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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