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1〕15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设备”)的管理,根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
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设备的缴销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生按规定需办理税控设备缴销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缴销申请,并办理有关缴销手续。
(一)需要予以缴销的情形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销一般纳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4、购买新型号防伪税控机,其旧型号防伪税控机办理缴销;
5、其他需要缴销的情形.
(二)缴销程序
1、缴销申请。按规定需要缴销税控设备的企业,填写《广东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控设备缴销申请;
2、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防伪税控设备缴销申请时(不再报送市局审批),须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专用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对企业做抄报税处理(未至抄税期的,调整金税卡时钟),缴销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收缴其税控设备,即:金税卡和金税IC卡(以下简称“两卡”),向纳税人开具《收缴防伪税控机证明单》;
4、对收缴的“两卡”统计造册(见附件一),妥善保管,每月定期上缴市局(由省局或航天金穗集中销毁,企业已缴销的“两卡”尚未上缴市局的,收文起10日内造册上缴)。〈〈缴销申请表〉〉一并附送。
各单位收缴的“两卡”不得隐慝、丢失或擅自处理。
二、按照《关于防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