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日
附件1
宣布失效(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1件)
序号 |
文件标题、文号 |
废止或失效理由 |
清理结果 |
市工信局(废止2件、失效2件) |
|||
1 |
秦皇岛市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2015-2017)(秦政发〔2015〕12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宣布失效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的意见(秦政〔2014〕41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宣布失效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秦政办〔2012〕87号) |
主要内容已被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取代 |
废止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电网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函〔2014〕52号) |
文件主要内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 |
废止 |
市科技局(废止1件) |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秦政字〔2015〕10号) |
省级文件新要求,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 |
废止 |
市公安局(废止1件) |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2014〕3号) |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 |
废止 |
市金融办(失效1件) |
|||
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秦政办字〔2015〕173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宣布失效 |
市安监局(废止1件) |
|||
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字〔2015〕175号) |
主要内容已被政府规章取代 |
废止 |
市人社局(失效1件、废止1件) |
|||
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5〕58号)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宣布失效 |
1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发〔2015〕20号) |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 |
废止 |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废止1件) |
|||
1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证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3〕65号) |
国家文件新要求,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 |
废止 |
附件2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序号 |
文件标题、文号 |
修订理由 |
市房管局(2件) |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 |
部分内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14〕59号) |
部分内容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 |
附件3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85件)
序号 |
文件标题、文号 |
市卫计委(8件) |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168号)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工作的补充通知(秦政〔2012〕169号)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21号)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4〕65号)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0号)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字〔2015〕53号) |
7 |
《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秦政办规〔2017〕7号) |
8 |
《秦皇岛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秦政办规〔2017〕4号) |
市公安局(7件) |
|
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印《秦皇岛市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2〕208号) |
1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殊商品、特殊部位管控的意见 (秦政〔2014〕44号) |
1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63号) |
1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13号) |
13 |
《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秦政规〔2017〕2号) |
1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秦政发〔2015〕36号) |
1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秦政函〔2014〕71号) |
市民政局(10件) |
|
1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8号) |
17 |
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意见(秦政办〔2014〕14号) |
1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秦政发〔2015〕14号) |
1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秦政发〔2016〕28号) |
2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发〔2016〕35号) |
2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发〔2016〕36号) |
2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秦政字〔2015〕12号) |
2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秦政函〔2014〕93号) |
24 |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秦政〔2014〕14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
2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2012〕220号) |
市国土局(5件) |
|
2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秦皇岛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4〕1号) |
2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政〔2014〕40号) |
2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9号) |
2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1号) |
30 |
《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秦政〔2000〕116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
市发改委(5件) |
|
3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4〕15号) |
3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6〕38号) |
3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0号) |
3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秦政发〔2015〕40号) |
3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字〔2016〕26号) |
市物价局(1件) |
|
3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3〕42号) |
市林业局(4件) |
|
3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丘陵浅山区退耕还林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的指导意见(秦政〔2014〕16号) |
3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2005〕90号(秦政字〔2016〕35号修订) |
3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7〕155号(秦政字〔2016〕35号修订) |
4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2号) |
市档案局(2件) |
|
4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印《秦皇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219号) |
4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印《秦皇岛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3〕18号) |
市建设局(3件) |
|
4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印《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3〕109号) |
44 |
《关于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秦政办规〔2017〕2号) |
市气象局(2件) |
|
45 |
秦皇岛市实施《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细则 (秦政〔2013〕181号) |
4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的通知(秦政〔2013〕33号) |
市工信局(1件) |
|
4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字〔2015〕7号) |
市科技局(2件) |
|
4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4〕45号) |
49 |
秦皇岛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秦政〔2014〕47号) |
市水务局(2件) |
|
5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管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及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秦政〔2014〕51号) |
5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5号) |
市财政局(3件) |
|
5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秦政办〔2014〕69号) |
5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停车资源经营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3号) |
54 |
《秦皇岛市市级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委派监督管理办法》 (秦政办规〔2017〕1号) |
市人社局(6件) |
|
55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 |
56 |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秦政办〔2014〕71号) |
5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6号) |
5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3号) |
5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9号) |
6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9号) |
市城管局(4件) |
|
6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秦皇岛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42号) |
6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6〕27号) |
63 |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政〔2000〕181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
64 |
《秦皇岛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试行)》 秦政〔2010〕224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
市金融办(2件) |
|
6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技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字〔2016〕14号) |
6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字〔2016〕1号) |
市方志办(1件) |
|
6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号 ) |
市教育局(1件) |
|
6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秦政发〔2015〕19号) |
市商务局(1件) |
|
7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秦政发〔2016〕24号) |
市人防办(1件) |
|
7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修正《关于〈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字〔2015〕28号) |
市委农工委(1件) |
|
71 |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秦政办规〔2017〕5号) |
市法制办(1件) |
|
72 |
《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秦政规〔2017〕1号) |
市国资委(1件) |
|
73 |
《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秦政规〔2017〕3号) |
市审计局(1件) |
|
7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5〕47号(秦政办发〔2018〕14号修订) |
市公积金中心(1件) |
|
7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5号) |
市海洋和渔业局(1件) |
|
7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工作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4〕36号) |
市环保局(1件) |
|
7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秦政〔2013〕197号) |
市房管局(5件) |
|
7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20号) |
7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21号) |
8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6号) |
81 |
《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 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秦政办规〔2017〕6号) |
8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秦政发〔2015〕13号) |
市规划局(2件) |
|
8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5〕18号) |
8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6〕34号) |
市质监局(1件) |
|
8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12号) |
附件4
“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8件)
序号 |
文件标题、文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市邮政局(1件) |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6〕17号) |
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秦皇岛市税务局。 |
市金融办(1件) |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字〔2015〕15号) |
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市国税地税机构合 并为秦皇岛市税务局。 |
市科技局(1件) |
|||
3 |
关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33号) |
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市国税地税机构合 并为秦皇岛市税务局。 |
市工信局(1件) |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22号) |
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秦皇岛市税务局。 |
葡萄酒园区管委(1件) |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秦政发〔2015〕37号) |
将文件第二部分主要措施(五)中的“争创5个河北省著名商标。对首次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在市委、市政府现有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5万元”删除。 |
《关于开展涉及著 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5号),取消著名商标认定。 |
市城管局(1件) |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告》(秦政字〔2015〕17号)
|
1.将文件制定依据修改 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等规定”。 2.将文件第二部分内容修改为:“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违者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
《河北省发展循环 经济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质监局(1件) |
|||
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203号) |
1. 将市奖的有效期改为 五年。 2.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 要求正常经营五年以上,未出现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申报个人要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没有违法行为。 3.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只要企业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即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4.市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5.对获得提名奖的由市质评委和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 |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对《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和评审标准应更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适应省奖的评审标准,更好的培育我市优秀企业参评省、市政府质量奖,引导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行业标杆。按照新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时修改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细则。
|
市建设局(1件) |
|||
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3号)
|
增加以下内容: 1.对于2017年底前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且已下达资金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学校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2.返迁安置房项目可暂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但返迁安置房项目中的公建部分应按装配式方式建设。 3.同一开发单位在同一辖区开发的居住项目,可按项目总体配建装配式建筑比例,在一个项目中集中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延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由开发单位提供承诺材料,并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 4.推广期内对于应当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面积较小的建筑,可采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预制阳台等成熟预制构件或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 5.对于有专业技术要求或地理环境限制,以及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确实不适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可按传统方式建造。 |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申报和建设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对我市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