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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聚焦支持实体经济,打造健康高效的“实体创投”投资环境;坚持专业运作,培育优秀创投团队,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坚持信用为本,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坚持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目标任务。打造京津冀创投高地,争取到2020年,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创投资本多元化格局。全省创业投资机构达到200家左右,其中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或管理机构不少于5家;促进10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

  二、打造多层次创业投资联动体系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大学基金等机构依法依规牵头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牵头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创业投资主体。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以及民营企业等机构与政府各类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或单独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机构及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或直接投资等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的有效结合。鼓励省内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吸引保险资金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银行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支持,建设投贷联动工作平台,形成政府、银行及其投资子公司的信息交流机制、融资项目推荐机制、专家服务机制和联合工作机制。争取将石家庄高新区、河北银行列入投贷联动试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创业投资发展与退出机制

  (一)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本着“对接国家基金、衔接市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汇聚金融资本”的原则,带动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强规范管理,加快推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基金的实施运作,尽快形成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投资要注意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发挥对特定产业和领域的支持带动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和实际效果,结合政府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政府出资规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本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积极与上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争取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并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会、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实施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引领工程,在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性能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培育更多优秀创新型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改造提升第一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力度,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研究和推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效结合,完善转板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股权合理流动。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形成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合力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奖励等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落实好已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资金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政策环境。完善我省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积极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可采取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落实国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及时把握政策动态,利用好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优化商事环境。创业投资企业名号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工商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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