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高认办〔201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级高新区: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为便于企业整体迁移到河北后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快速确认,尽快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政策,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河北省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为便于企业整体迁移到河北后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快速确认,尽快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结构包括封面、目录、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