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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补充规定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补充规定废止】
津国税流〔1999〕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