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8〕10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冀政字〔2015〕5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5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16号),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 鼓励全市企业和相关单位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提高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依据所承担标准化项目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范围、期限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项目成果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范围及资助金额执行标准。
(一)在沧州设立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50万元;在沧州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30万元;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的单位,资助10万元。
(二)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或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标准化项目,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承担其他各类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标准化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对企业产品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2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资助1万元。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设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秘书处工作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承担秘书处工作单位的认定,以该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单位的认定,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承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项目单位的认定,以标准批准发布机构的公文、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为准。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或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项目)及其他各类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以国家、省、市级确认文件、证书或项目考核验收结论为准。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以取得相应采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