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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5-15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市场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堵漏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市场,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市场经营许可证,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或个人出租经营的场所。
农贸、摊群市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或个人,是指市场的开办者,采取以招商、招租为主的经营方式,出租经营场地或柜台、摊位,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专业市场的登记管理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证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场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专业市场登记手续,并提供专业市场经营场地面积情况,已出租场地情况,及市场内经营者名册、承租场地面积、经营项目、经营场地租金费用等,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专业市场内的经营者,无论是本市企业、个人还是外地企业、个人,均应在专业市场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专业市场的税收管理
㈠纳税地点
凡属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不论本市或外地业户均应在专业市场内纳税;凡属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商企业,其在专业市场有销售行为的,应在专业市场内纳税。
对于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专业市场所在地国税机关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