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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1〕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04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函〔2011〕17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
附件三: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
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品的标准、范围
一、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二、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168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16号文件转发)规定执行。
三、企业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
第三条 集成电路产品的标准、范围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气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