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2〕203号
(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 《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冀政字〔2016〕56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秦政发〔2016〕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市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
组织奖授予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秦皇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组织奖和个人奖原则上每年度各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秦皇岛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诚信经营;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市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市质评委审定。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评办向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质评办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市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市质评办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材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市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市质评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及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的评审得分结果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提请市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