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18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26号)要求,规范和指导“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健康河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政策设计,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不断拓展医疗服务内容和空间,不断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推动健康河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和保障体系持续创新,医疗健康信息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智慧、精准,服务质量与安全得到有效保证,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带来的实惠。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医疗机构可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所有在线开具的诊断和处方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建立患者电子病历。到2020年,省直至少建设2家互联网医院,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家互联网医院,鼓励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依托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接入所有互联网医院,实现统一监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建设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综合管理和运营监管系统,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断延伸,逐步建立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以县域医共体为依托,在县域内积极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支持和鼓励专科联盟依托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立远程专科诊断中心。推进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到2020年,全省62个贫困县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其中深度贫困县要提前实现。鼓励医疗机构探索以医学影像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提升远程医疗诊治精准性。(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3.推进移动医疗应用。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现为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健康物联网设备、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利用互联网提供公共卫生管理服务。重点加强对老年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等在线服务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审核、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精准做好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等工作。创新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在保障健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省居民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服务,引导群众有效预防和治疗疾病,推进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使用。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向公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流行预警和防治知识,以及营养健康等公共卫生常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流行病学因素、虫媒监测、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挖掘,加强对重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预测疾病流行趋势,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综合监管系统,开展“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家庭医生在线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处方延伸等服务。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探索并形成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基于互联网开展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药品供应保障和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能力。搭建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实现京津冀区域内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等信息的交换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鼓励推广“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探索基于互联网医疗信息平台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逐步拓展覆盖社会保障卡支付、居民健康卡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探索实现多卡通用、脱卡就医,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2.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我省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促进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积极研究推行电子医疗收费票据措施,确保群众能够便捷获取。开展网络支付业务要遵守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网络支付相关规定,守住资金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逐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在线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适宜技术。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开展健康科普公益宣传,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科协)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积极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临床、科研方面的共享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
(八)推动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
1.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促进与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重点采集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方面数据,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医保局)
2.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二级以上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和集成化建设,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逐步实现基于医院信息平台的应用集成与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三级医院要尽快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全省三级医院到2020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大力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数据实时交换。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积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