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6〕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四、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为省级收入;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分成,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州、县市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