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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3月26日 黔地税发〔200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中一项不符合的,则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