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调整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调整的应税税目及调整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由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由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关于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