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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4]65号 2004-5-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68号精神,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我省地税系统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快全省新一轮征管改革工作进程,确保在新的征管软件系统内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做到公开办税,公平税负,规范管理。
二、税源管理:
(一)税务登记: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大、中、小户(按分类管理确定的标准划分)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颁发登记证。
2、无固定场所流动经营的零散户要建立台帐式的分户纳税登记,以利于控管。
(二)税源建档:
1、省局建立全省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
2、市局建立全市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
3、县区局建立全县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及行业税源档案;
4、基层分局建立所有个体户分户税源档案;
5、散户按市场或行业或地域等类别建立台帐式分户档案(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房屋出租、机动摩托车、集贸市场经营户)。
6、委托代征户按代征单位建立台帐式的分户档案。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方式:
1、大户: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但建帐应由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2、中户:实行查帐和核定(定额或定率)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3、小户:实行核定征收加发票控管(开票部分定率征收)征收方式。
4、散户实行定额征收和开票(发票)征收或委托征收。
(二)税额核定:
1、征收率核定:按利润率的高低,对不同的行业确定不同的征收率。
2、税额核定:
(1)按系数法确定定额标准,各地可以根据行业不同特点制定不同行业的定税参数,在核定计税依据(营业额、所得率、所得额)的前提下再计算出核定税额。
(2)定额部分针对不开发票及无帐目记载的计税依据(收入)核定税额。
(3)对开发票的计税依据要实行定率征收,不能纳入定额内。
3、核定程序:
(1)征收率核定程序:以县区局为单位,县区局报市局审批,市局报省局备案。
(2)税额核定程序:按照公开评定,公开税负的民主评税原则进行。先由征收点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系数法提出核定意见并进行民主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按民主评税的原则和程序实行“电脑定税”;报基层分局审定;最后报县区局批准执行。
(三)缴税期限:
1、大户:按月申报、按月征收,金额较大的,按次征收。
2、中户:按月申报、按月征收,对开发票的收入按次征收。
3、小户散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实行按季、半年或年征收。对开发票的收入按次征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实施办法由县(区)局作出统一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委托代征:
1、对小户、散户本着有利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可以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2、大户、中户必须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含银行网点报税),不能委托代征。
3、委托征收税款仅指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核定的税款,代征人不得改变标准。
4、委托征收的税款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5、委托征收的纳税对象和 代征人都必须由县、区地税局报设区市地税局审批,批准后县级局要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受托方《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发票管理
(一)领用填开式发票的条件:
1、纳税大户;
2、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誉等级高的中户,由各县区局制订具体标准;
3、自开票纳税人在发票领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收回已领发票并取消购票资格。
(二)填开式发票领用核销规定
1、申请领用发票手续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