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浙国税征〔1997〕9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的内容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浙江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

一、发票印制
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为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从1998年1月起,全省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由市、地税务局集中印制。发票印量不论多少,印刷一律用胶印设备,发票监制章用ps版或树脂版制作。
(一)、统一发票印制
凡属《浙江省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列举的所有票种,均由省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套印省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统一发票的印量计划。统一发票每年分季度印刷四次。发票印量计划采取逐级统计上报的管理办法。
(1)、县市级税务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1月底前将第二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4月底前将第三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7月底前将第四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
(2)、市地税务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2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第二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5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第三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8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