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国税征[2007]11号 2007-4-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国税征〔2007〕7号)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国税征[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一)现有或新设立的按《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不到建帐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定额执行期,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新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定额核定程序中增加了定额公示环节。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新设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进行定额调整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国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定额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各单位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
四、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定定额结果分别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定额核定结果由市局在月末统一在国税网站上进行公布,三县局自行公布。
五、针对目前定期定额纳税人众多且零星、分散,而税收管理人员又相对较少等实际情况,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依托乡镇、社区、市场主办方及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体系,采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加强
个体税收征管。
六、各单位应当在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时,告知定期定额户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或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将定额执行期内各月经营额进行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额的差额补缴税款的规定。
七、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未达到起征点的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或定期定额户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定额的,各单位应当在发现的当月内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发《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八、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梳理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有关情况,对符合《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