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07.12 辽地税发〔200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已被辽政办发[2004]21号标题二内容代替;第七条第三款内容被辽政发[2006]28号相关内容代替;第十八条、十九条关于缓缴审批内容已取消,依据为辽地税发[2005]1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参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制定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它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它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帐、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
特殊情况下计费依据另行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准确提供工资总额情况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并以《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核定书》通知缴费单位缴费。
第八条以外国货币或其它地区货币支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以年末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其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HZ)〗=〖SX(*4〗美元对人民币的基
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货币汇价
第九条《规定》第六条二款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内容包括纳费申报的受理、缴费基数核定、费款的征收与催缴、纳费检查和违章处理等。
第十条缴费单位进行纳费申报的法定文书为《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缴费单位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纳费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电子邮件申报、邮寄申报
等,缴费单位应以直接申报为主,如缴费单位直接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非直接申报申请书》申请采取电子邮件申报、邮寄申报等其它地方税务机关允许的申报方式,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方式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邮寄申报应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