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资格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有关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零税率资格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资格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
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出口企业),应在首次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退(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第三条零税率出口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根据所销售的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