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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增值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增值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43号                      2009-1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本通知中“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巡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财政返还比例将从70%降低至50%,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企业在政策变更期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相关文件,组织企业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