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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市地税函[2005]71号 2005年8月2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市地税函〔2005〕71号)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要求,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核定计税依据的比例幅度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省局(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现结合安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确定全市统一的控制比例幅度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8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8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零售)购销业务合同:按买卖金额40%的比例核定。

(三)外贸企业购销业务合同:按采购金额的40%和销售收入的80%分别核定。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加工承揽业务合同金额:按购进金额和收取加工费金额之和的80%比例核定。

(八)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取得收入(费用)的100%比例核定。

(九)对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暂不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十)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三、征收管理工作

(一)为使核定征收工作既实事求是,又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各县、区局要按照市局确定的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程序,杜绝随意性。在认真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管理,要做好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逐步建立起印花税基本管理资料档案。

(三)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属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不愿意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各地在执行中要加强调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反馈。

四、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幅度表

安顺市标准         全省标准

一、工业

1、销售环节        80%           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