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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8]85号 2008-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鄂国税发[2010]60号规定,2010年4月1日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附件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