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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0 云国税发﹝20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4]459号规定,有关汇总填开普通发票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6﹞319号规定,云国税发﹝2006﹞319号相抵触的内容,一律按云国税发﹝2006﹞319号规定执行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精神,省局对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普通发票自印票,规范和统一全省发票式样。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自印票的审、印制工作,用票单位已申请印制、领用的普通发票自印票可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止,从2003年7月1日起,一律购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发票管理实行“源泉控制、集中印制、内部领发、封闭运行”管理方式,既省局指定云南省国税印刷厂为全省国税系统唯一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省局委托省国税印刷厂按计划发放发票给各地、州、市局,各地、州、市局领取发票后,按规定逐级下发至基层国税机关,由基层国税机关按照《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给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普通发票换版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我省国税系统主管的各种普通发票进行全面换版,统一发票用纸,规范发票票样,提高发票防伪功能。
(一)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含自印发票,下同)可同时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止。从2003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限于2003年7月20日前(包括领购、印制尚未使用的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新版普通发票主要特征。
1、为适应加速我省征管信息化建设,深化征管改革的工作需要,新版普通发票票头第3行印制发票批印文号,发票框格左上角印制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
2、新版普通发票手工票、电脑票均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二联背涂颜色为紫色,联次为黑色,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字纸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