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8日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