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9〕9号 2009-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1.自2009年1月起,本市在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三),格式与
国税函〔2008〕1075号
文要求一致。
2.自2009年1月起,在附表一第34至36栏中不允许录入“废旧物资”免税收入,应按一般货物销售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栏目中申报。
3.已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