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和全省财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要求,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在促进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7年全省国税部门直接组织的税收收入中服务业的比重达到31.82%。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拓展招商引资新领域,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利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增强财政实力,是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策略选择。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落实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精神。
1.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落实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辩证关系,把思想统一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狠抓落实,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全省国税系统要把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作为实施“两创”总战略的重要抓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加大力度,全面落实。要加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户逐项落实。针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开展政策调研。对需要重点扶持的服务业企业,要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跟踪问效。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在支持服务业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做到落实优惠政策与组织国税收入的双赢。省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策引导,全面落实,积极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信息服务企业
1.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企业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7.截至2009年底,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
8.为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至2008年底,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在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
10.物流企业在我省范围内(不含宁波)设立的跨地区分支机构,采取汇总纳税的管理办法,统一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六)积极支持现代商贸业
11.为支持我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1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七)积极支持房地产业
14.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实行低于非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但不得低于3%。
(八)大力鼓励旅游业发展
15.旅行社与异地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中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货物,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九)积极扶持农业服务业发展
1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如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本社成员的范围仍按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范围掌握)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十)适用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22.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
23.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4.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5.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26.积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对于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的服务业企业,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统一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28.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29.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