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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是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是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93号 2003-7-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能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请示》(杭地税法[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2000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认定在2001年5月1日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